近日,由福建省三明市检察院办理的吴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中,该院发现该案确属“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但具有专门知识的詹某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到现场参加庭审,需在同时连接外网和法院内网的跨网系数字场景中完成该项工作,且需满足其面貌、声音等隐私不被泄露,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在无法通过声纹鉴定等方法溯源的情况下满足鉴真等质证要求。该院积极运用数字检察思维,在庭审前建议法院将本案中有专门知识的人隐匿身份跨网系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在区块链上存证,法院采纳该建议。此做法对刑事诉讼中,需要隐匿身份出庭作证的做法提供了有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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